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
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榄综催字〔2022〕111号
名称:中山市一一脚轮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3Y6D4J
法定代表人:黄祖春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社区德原南路六巷4号首层
因你单位塑料制品的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即擅自开工建设,于2020年7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于2022年05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榄综罚字[2022]111号),已于2022年05月27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壹拾肆元肆角(¥21614.4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因无法与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榄综催字〔2022〕1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宗兴、吴燕枝
联系电话:0760-22218105
单位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港大道2号第二办公区5号楼2楼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