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榄府[2019]1号 关于印发小榄镇重大欠薪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8-01 分享:

政策解读:《小榄镇重大欠薪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各社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小榄镇重大欠薪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197月24日  

 

 

 

 

 

小榄镇重大欠薪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用工单位欠薪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欠薪行为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镇行政区域用工单位存在的群体性拖欠劳动者工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个人(简称举报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本镇行政区域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等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统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劳务派遣劳动者工资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均可列为被举报人。  

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举报奖励范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欠薪是指用工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举报人应在拖欠工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进行举报,否则不予奖励。  

第三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的重大欠薪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的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场所在我镇辖区内;  

(二)被举报的用工单位欠薪违法行为尚未被有效举报、投诉,且未被镇人社分局发现查处;  

(三)被举报的欠薪违法行为经查属实,且欠薪违法行为持续三十日(含)以上的;  

(四)被举报的欠薪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期限内的;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六)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重大欠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举报欠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欠薪案件的举报人不是首位举报人;  

(二)举报的欠薪案件未达到第六条认定标准的;  

(三)欠薪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查处期限的;  

(四)举报的欠薪案件正在或已经通过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其他程序处理的;  

举报人的举报情况虚假失实的;  

(六)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联系方式以及被举报用工单位的准确名称、经营地址。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工作时间内拨打镇人社分局欠薪举报电话0760-22838332;  

(二)来访举报:工作时间内到镇人社分局信访窗口(地址:小榄镇裕洲路63号一楼接访厅)。                           

第六条 重大欠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案件涉及欠薪人数在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案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每宗奖励人民币400元。  

(二)举报案件涉及欠薪人数在30人(含)以上,或者涉案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每宗奖励人民币600元。  

同一案件只奖励首位举报人,不重复奖励。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推举1名代表办理举报登记及领奖手续,奖励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七条 举报重大欠薪违法行为的受理和奖励:  

(一)重大欠薪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属实,镇人社分局应在审核举报行为符合奖励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由举报人自行选择奖励金发放方式。  

(二)奖励方式分为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二种:  

1.银行转账。举报人须提供有效活期银行账户资料至镇人社分局接访厅,镇人社分局将奖励金转账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2.现金支付。由举报人到镇人社分局接访厅领取签收,镇人社分局核对举报人身份后将奖励金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举报人。  

因举报人原因致使镇人社分局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或因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资料有误而无法发放奖励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八条 镇人社分局及相关单位对举报负有如下保密义务: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身份资料、举报材料等予以全程保密,相关资料实行专人保管,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通过任何形式转给被举报的用工单位或任何无关第三人;  

(三)在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第九条 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采取违法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应取消其领取奖励的资格。已领取奖励的,由镇人社分局依法追偿。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