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榄综催字〔2026〕115号
姓名:刘素
居民身份证:50022619****28****
住址: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
因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6年6月1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榄综罚字〔2026〕115号),已于2026年7月25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文婷(19120997141)、宋启明(19120997809)
联系电话:0760-2218319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盛路1号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