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予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姓名:刘素
居民身份证:500226********6621
住址:重庆市荣昌区**************
由本机关对你立案调查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一案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榄综听告〔2026〕115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榄综不罚告〔2026〕116号),现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送达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榄综听告〔2026〕115号)
2.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榄综不罚告〔2026〕116号)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