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关于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中山市芃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杨欣(居民身份证:430121********0048):
由本机关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榄综催字〔2025〕1051号、粤中榄综催字〔2025〕1051-2号),现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送达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榄综罚字〔2025〕1145号)
2.《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榄综罚字〔2025〕1145-2号)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