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关于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粤中榄综催字〔2025〕1051号、粤中榄综催字〔2025〕1051-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07 分享: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关于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中山市芃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杨欣(居民身份证:430121********0048):

由本机关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榄综催字〔20251051、粤中榄综催字〔20251051-2),现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送达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榄综罚20251145号)

            2.《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榄综罚字〔20251145-2号)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64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