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五金和家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章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3-18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和规范我单位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五金和家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中山市小榄镇东兆路8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定机构规格不核定编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管理运行,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主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后,代表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搭建一个集法律咨询、快速维权、纠纷处理等功能的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政策资金支持,共促形成尊重知识产权、遵守知识产权规则的良好发展氛围,助推五金、家具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前置服务工作;

(二)推广知识产权政策;

(三)知识产权服务;

(四)知识产权运用;

(五)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积极申报上级部门开设的知识产权项目等。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党的建设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统一管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设立党组织书记,委员5,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坚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确保本单位公益性和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本单位涉及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本单位的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六)完善本单位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指导本单位召开党员会议讨论审核重大决策、重大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具体如下: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以及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审议本单位章程、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审议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方案,薪酬分配方案;

(四)审议本单位干部人事任免、聘用;

(五)审议本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开支事项、重大项目立项与筹资方案、重大基建项目设计方案,审议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审议本单位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七)审定本单位党建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的方案;

(八)听取和审议内设机构、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九)研究本单位党建、党员发展、员工政治思想教育、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讨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指导下,本单位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党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主任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行使本单位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行使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举办单位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事业单位依法申办法人登记业务,审核章程,审查法人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本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法人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二)对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等实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本单位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本单位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任免、聘用和管理本单位管理团队成员,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挂钩;

(四)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本单位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本单位可持续发展;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务债权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置主任岗位1。主任由中共中山市小榄镇委员会举办单位推荐选任

第二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聘任与管理本单位人员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依法保护、管理和运营资产;

(五)执行本单位的其他决议。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知识产权提升工作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二十三条  根据本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产生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管理经验。

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工作方向、人员队伍建设等重大方面的工作规则、实施方案等,提出评议意见或决策建议;

(二)对本单位重要工作成果和奖励事项、重要岗位的人选、重要专项的水平作出评价;

(三)对本单位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以及经费安排与使用提出参考建议;

(四)指导、监督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监督、规范服务水平,端正工作风气,加强道德建设;

(五)本单位其他专业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章  职工大会

二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总量及结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定。主要包括专职人员、管理与服务人员等。

二十七条  本单位职工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本单位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对岗位聘任、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权利。

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相关规章和聘用合同相关约定,完成管理服务等本职岗位任务,维护本单位声誉和利益。未经批准,职工不得在外兼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本单位或以本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签订合同。

二十八条  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及本单位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章  内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研究部门。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本单位管理决定;执行、细化本单位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本单位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研究部门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相关知识产权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根据实际成立包括工会、女工委员会、团委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八章  科技创新激励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要不断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支撑中山经济社会发展,面向企业着力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促进与企业、科技金融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供需有效对接、加强联动


章  人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面向全球、全国选聘具有较高研究水平或研究潜力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根据改革发展实际情况,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员工在退休后续聘工作,为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再作贡献。

第三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单位可提出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单位规章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控制等制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归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所有。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投入到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物资和来自其他渠道的资产和物资以及捐赠所得归本单位所有。本单位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归举办单位、本单位共有。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投入及运行过程形成的国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党务公开、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章程、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没有开设网站的,在举办单位网站予以公开。

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事业单位、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单独或参与举办企业等组织情况,应当通过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本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二)监督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单位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成果转化为重点,定期对本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一)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决策机制和规则;

(二)严格执行经费使用管理,规范本单位设备和修缮工程管理;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运行。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人员诚信档案,人员诚信记录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十章  退出、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运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或该单位应当主动向审批机关申请退出,必要时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退出评审或依法依规撤销登记。

(一)合作举办目标已完成;

(二)主要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

(三)资不抵债且举办单位未进行资产补充,无法支付到期债务;

(四)财政资助期过后仍无法实现经费自理,无法实现设立目的;

(五)其他应当主动退出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终止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单位法人登记被撤销,或者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应由举办单位决定解散,表决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举办单位应当出具解散文件。

第五十条  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本单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管理层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注销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性法人终止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出资单位、举办单位或工作人员等分配剩余资产。

第五十三条  剩余资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原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财务人员应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本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管理层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党组织会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大会做出说明。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629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会议表决通过,于202629日经中山市五金和家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市五金和家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63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