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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章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3-16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小榄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

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8

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亿肆仟壹佰叁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条  本单位的宗旨通过代表镇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提升镇属集体企业规范管理和收益水平;以镇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开展监督和清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规范管理水平和使用效能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代表镇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公有企业的预算、监管、考核和收益分配等职责;代表镇政府作为接收各类资产、资源的产权主体并进行管理;指导所属公有企业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控机制和规章制度;协助编制和管理所属公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负责所属物业的监督、管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中山市小榄镇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和镇属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力配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促进事业发展

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按要求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通过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和镇属集体企业管理工作深度融合,引导本单位各项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等重大问题根据小榄镇党委政府的议事规则要求,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和实施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监督本单位运行

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主任,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中共中山市小榄镇委员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全面主持本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工作。

二十条  根据《中山市小榄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本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任免。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

(二)对本单位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镇属公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上缴经营所得;

(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或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二十条  本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落实举办单位有关制度和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规范等工作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十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持续加强和改进思想建设。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积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推进创争优常态化,不断提升工作效率。

(二)持续加强和提升业务水平。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工作培训,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准,确保工作落实落细,不断提高服务质效。

(三)持续加强和促进队伍建设。加强人员交流沟通,及时掌握工作人员思想动态。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各项基层志愿服务活动,全面树立为民服务意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二十条  本单位镇属公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镇属公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镇属公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公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三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三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公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三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经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4717日经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于2024717日经中山市小榄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党支部会议审定通过

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小榄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党支部。

四十条  本章程自202632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