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粤中榄综无主物处字(2025)1034号
根据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3日对位于中山市小榄镇裕隆三路宏昌物流园A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注“
”商标的产品一批。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现场出具《鉴定书》,确定上述产品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违法行为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
因多方取证无法确认上述产品的所有人。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在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调查公告。截至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上述涉案产品并接受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公告后,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不到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扣押的标注“
”商标的山茶花香洗衣液(3.5kg/瓶)45瓶视为无主物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