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七十条等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下列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到期一直未提交延续申请材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下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下列机构不再具有办学资质,其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同时作废;学校不得再以原注册民办学校的名义从事任何办学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查处。现将注销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