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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广东有道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送达拟注销通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6-30 分享:

广东有道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经查,排污单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拟注销该排污单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

我局依法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向你(公司)进行告知,但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拟注销通知书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广东有道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