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榄综罚公字〔2023〕A3号
姓名:苏*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314
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葵园路*********
因当事人在中山市小榄镇盛丰联宝路20号之一西南侧空地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榄综罚字〔2023〕A3号)。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榄综罚字〔2023〕A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送达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现公告如下:
1、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小榄镇盛丰联宝路20号之一的两幢违法建筑物,建筑面积约242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2、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小榄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潘先生、卢小姐
联系电话:0760-22183191
单位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永盛路1号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