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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施娟清)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09 分享: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关于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施娟清(身份证号码:450721********4921):

  2022519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照经营废品收购站一案,现场检查发现你已不在址经营,通过电话及邮寄方式等多种方式至今仍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榄协调字20221-749号),现依法公告。公告送达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山市小榄镇永盛路1号)接受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榄协调字20221-749号)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359日   



附件: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协助调查通知书

粤中榄协调字20221-749

名称施娟清

身份证号码:450721********4921

经营场所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万安路(乐活健身馆对面)第一间

为查清涉嫌无照经营废品收购站的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需要你单位协助调查:

请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请你(单位)于日前将以下资料寄送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我单位将于日到你(单位)处进行调查,请予以协助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5、进货及销售台账、单据。

以上提供材料需提供原件供核查,如提供复印件的,需你签名加盖指印予以确认。逾期不到或不如期提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前来协助调查人员系你单位委托的,应当附有《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联系人:古大键、陈健伟

联系电话:076022183032

单位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永盛路1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35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