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关于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施娟清(身份证号码:450721********4921):
2022年5月19日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照经营废品收购站一案,现场检查发现你已不在原址经营,通过电话及邮寄方式等多种方式至今仍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榄协调字〔2022〕1-749号),现依法公告。公告送达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请你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山市小榄镇永盛路1号)接受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榄协调字〔2022〕1-749号)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附件: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协助调查通知书
粤中榄协调字〔2022〕1-749号
名称:施娟清
身份证号码:450721********4921
经营场所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万安路(乐活健身馆对面)第一间
为查清你涉嫌无照经营废品收购站的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你单位协助调查:
☑请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以下资料寄送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我单位将于年月日到你(单位)处进行调查,请予以协助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5、进货及销售台账、单据。
☑以上提供材料需提供原件供核查,如提供复印件的,需你签名加盖指印予以确认。逾期不到或不如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前来协助调查人员系你单位委托的,应当附有《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联系人:古大键、陈健伟
联系电话:0760-22183032
单位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永盛路1号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