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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桂山街道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7-09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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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街道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五桂山街道医疗救助办法》,于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2020年我街道出台了《五桂山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今年,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办法中明确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参照不低于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由各镇街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所需医疗救助资金由各镇街负担。因此,结合我街道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辖区重大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问题,制定了《五桂山街道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政策依据

  1.《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48号);

  2.《关于贯彻落实<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指导意见的函》(中山医保函〔2021〕4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办法》第五条中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明确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五桂山户籍人口,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二)明确了医疗救助的待遇范围。《办法》第八条规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保资助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桂山户籍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本街道全额代缴。《办法》第九条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的医保费用(自付)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其余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保费用(自付)按8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其中未成年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戈谢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自申请救助当日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所需费用由本街道医疗救助资金负担。

  (三)明确了申请救助时间。《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就诊或出院后12个月内到街道医保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四)明确了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条件。《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及医疗费用支出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计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同时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除外;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40%;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商事登记信息。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不含专营高档烟酒、奢侈品)除外。

 (五)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卫健分局、公共服务办和财政分局等各医疗救助业务经办机构职责分工。

  三、《办法》制定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制定我街道医疗救助制度,是加大力度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大大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有效提高我街道医疗救助水平。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