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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桂山红十字会救助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1-06 分享:

查看文件:《五桂山红十字会救助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五桂山红十字会救助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于202011日起实施。《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加强和完善救助金的管理,2019年底起调整了区红十字会救助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使用方式,资金全额列入区红十字会本部门预算。

(二)文件修订的政策依据。《中山市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本救助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五桂山红十字会参与本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境的困难群体,助其渡过难关。

(二)条文主要内容。全文共五章,二十条。

1、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使用范围和原则。

2、第六至第九条,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3、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明确申请办法、受理、其他和审批办法。

4、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及所有资料归档。

5、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不属于红十字会救助范围的事项、文件的解释权属和管理实施细则办法的生效日期。

(三)文件主要的修改内容。

1、实行救助对象。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本区常住人口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生存或生命受到严重影响,或患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因家庭成员患病或突发意外事故;本区户籍的散居孤寡老人、孤儿;家庭经济贫困的残障人士;家庭成员因近期发生意外等造成生活困难;已领取本居住证,并区连续居住满1年(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区连续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并足额缴费满1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并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实施医疗救助。

2、规范救助标准。

制定我区红十字会救助对象要求。新增因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即确诊患有下列重大疾病入院治疗的本区常住人口1)恶性肿瘤;(2)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慢性肾功能衰竭;(7)肾移植术;(8)肝移植术;(9)骨髓移植术;(10)肝硬化;(11)慢性病毒性肝炎;(12)心脏病;(13)慢性心功能衰退;(14)糖尿病;(15)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地中海贫血;(18)慢性肺阻塞肺气肿;(19)精神病;(20)高血压期(含期以上);(21)癫痫;(22)再生障碍性贫血;(23)肾病综合征;(24)血友病;(25)多发性硬化;(26)脑动静脉畸形合并动静脉瘘;(27)丙型肝炎;(28)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29)强直性脊柱炎;(30)类风湿关节炎;(31)重症肌无力;(3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33)良性脑肿瘤;(3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3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36)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37)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38)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39)瘫痪;(40)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4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42)严重脑损伤;(43)严重帕金森病;(44)严重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4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4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47)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4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49)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50)肺结核。

重大疾病特殊病种和特定病种门诊可根据人社和民政部门发布认可的特定病种进行调整

每人一次性给予救助人民币5000元。仍不足以解决实际困难的,个人支付部分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可继续申请区红十字会救助

三、文件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进一步完善我区红十字会救助金使用管理制度,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参与社会救济工作,是社会救济工作的补充和辅助,主要实施于紧急救助阶段。救助工作根据区红十字会自身力量和困难者需求的轻重缓急而实施,力求适时适度。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五桂山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