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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桂山街道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2-06 分享: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村(社区):    

  经研究决定,现将《五桂山街道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4日


 

  五桂山街道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五桂山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五桂山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五桂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设立,在五桂山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技术改造、先进制造业、企业上市、生产性服务业、粮食流通等产业挖掘潜力、做大做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选强择优、强化监督的原则,主要采取配套奖励的方式进行使用。

  第四条  五桂山街道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以下简称“五桂山街道经科统局”)是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使用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在五桂山进行了商事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五桂山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申请本专项资金的申请人须在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等2年内(以资金到账、认定日期为准,且被市相关部门认定属于五桂山项目)向五桂山街道经科统局提出申请,并经五桂山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上述各项目申报期间搬迁到五桂山的企业,且被认定属于五桂山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单个企业,同一申报年度内获得本专项资金补助的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地方财政贡献。本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与市级及以上奖励且由五桂山财政全额支付的项目相同的,再申请本办法扶持的,按本办法扶持标准的50%执行。

  (一)技术改造。

  1.贷款贴息。按照中山市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贴息额的50%给予扶持。

  2.无偿补助。按照中山市给予项目投资额补助款的50%给予扶持。

  3.服务平台。对市级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中山市给予项目补助款的50%给予扶持。

  4.事后奖补。对获得市技术改造事后奖补的,按照市的补助额的50%给予扶持。

  (二)绿色节能。

  1.清洁生产。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获得中山市资助的,按照中山市资助额的50%给予扶持。

  2.能效“领跑者”。对纳入省级以上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按照中山市资助额的50%给予扶持。

  (三)企业上市。

  1.上市奖励。企业成功在A股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入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香港上市。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迁移奖励。(1)企业采用借壳、买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五桂山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2)中山域外的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五桂山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5.募集资金奖励。按照中山市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市的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四)上规上限。

  1.对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规后第1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增长10%(不含)至20%(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增长20%(不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上规后第2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不含)至20%(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增长20%(不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上规后第3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3年平均增长20%(不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上规后第1年指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业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达到上规要求,且被纳入该年度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次年。

  对在五桂山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企业首次申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获得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或从辖区外迁入的获得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规后第1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增长10%(不含)至20%(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增长20%(不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上规后第2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不含)至20%(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增长20%(不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上规后第3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3年平均增长20%(不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上规后第1年指首次申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从辖区外迁入的且纳入了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后的次年。

  (五)经营贡献。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业企业,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上年度形成财政贡献500万元(含)以上,按每年比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长幅度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1.增长10%(含)以上至20%以下的,按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的20%给予奖励。

  2.增长20%(含)以上至40%以下的,按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3.增长40%(含)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的40%给予奖励。

  (六)增资扩产。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及设备购置款,须纳入统计投资项目库)新建、扩建工业厂房1000㎡(含工业配套用房,但占比须低于15%)以上的,自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第2年至第6年,年度财政贡献相比竣工验收通过当年,新增部分达到30万元/1000㎡以上(上述面积以新建、扩建的总面积计算),每年按当年比上一年度新增的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若期间年度财政贡献下降的,则此后不再奖励)。

  上述条款享受《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20〕94号)有关奖励的,不再享受本项增资扩产奖励。

  同时满足上述经营贡献和增资扩产奖励的,按照从高原则给予奖励。

  (七)总部经济。

  被中山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0万元认定奖励。

  (八)现代服务业。

  1.服务业集聚区。对具有集聚效应和引导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集聚区,获得市级补助的,按照中山市要求进行1:1配套奖励。

  2.特色楼宇。对具有集聚效应和引导带动作用的特色楼宇项目,获得市级补助的,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扶持。

  3.龙头企业。对获得市级补助的生产性服务业龙头企业、生活性服务业龙头企业,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扶持。

  4.新业态。对解决产业发展共性问题、带动和整合上下游产业、引导小微企业模式创新的示范项目、公共服务平台,获得市级补助的,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扶持。

  (九)粮食流通。

  1.粮食仓储。支持粮食流通企业投资新建(或扩建)超过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且具有完善的报建手续的粮食流通仓储设施项目,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扶持。

  2.粮食加工。支持粮食流通企业投资新建(或重建)粮食加工生产线项目,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扶持。

  3.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民合作社、粮食加工企业通过改造提升现有粮食流通设施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扶持。

  4.绿色储粮技术。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实施节粮减损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扶持。

  5.粮食流通市场发展。鼓励企业建设粮食流通综合物流园区,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扶持。

  6.重点企业。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建设申报粮食重点扶持企业项目,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扶持。

  (十)一事一议。

  对获得国家、省、市的其他奖励,可提交党工委、办事处审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五桂山街道经科统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向五桂山街道经科统局提交申请。

  第八条  五桂山街道经科统局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提出奖励计划报五桂山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五桂山街道党工委会议批准后,在五桂山街道办事处政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五桂山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企业收到本办法的扶持资金后,2年内搬离五桂山的,须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市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五桂山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办通〔2019〕22号、桂办规字〔2019〕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五桂山街道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