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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18 分享:

  名称:广东蛭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KTYW57

  法定代表人:钟斌

  地址:中山市五桂山商业街118号4楼531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3月30日对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逾期未按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桂山分局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刘家辉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的劳动报酬18000元;拖欠李银婷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的劳动报酬2100元;拖欠何志军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的劳动报酬6000元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桂山分局于2022年3月18日对广东蛭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五桂山检查责字(2022)19号】,广东蛭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责令改正。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截图、单位询问笔录、劳动者询问笔录、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4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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