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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桂山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8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9-14 分享: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经办机关或单位备注
1中市监食药桂处字〔2020〕003号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山市龙泉学校 中山市五桂山办事处长命水村龙井街1号李新豪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猪肉”(购进日期:2020-4-23;供货商名称:中山市大元发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该样品本次所检项目五氯酚酸钠的检测结果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该样品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20年8月1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1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桂山分局
2中市监食药桂处字〔2020〕004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梁琼(中山市五桂山梁琼冻肉档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5252719**********)中山市五桂山龙塘68号龙塘市场首层30商铺当事人经营的“腊肉”(2020-04-17)经检验,上述产品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20年8月1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1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桂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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