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市监食药桂处字〔2020〕002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张銮基(中山市五桂山和大福百货商行经营者) | / | 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村康乐大街1号1卡A区 | / | 当事人经营的“鲩鱼”(购进日期2019-11-6;)经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72.80元;2、处罚款10000元。
| 主动履行;2020年7月10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1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五桂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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