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市监食药桂处字〔2020〕001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中山市五桂山头啖汤餐厅 | / | 中山市五桂山镇长命水秀丽路 | / | 当事人经营的“罗非鱼”(购进日期:2019-8-8)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94.00元; 2、处罚款10000元。 | 主动履行;2020年1月19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五桂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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