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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桂山分局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2-27 分享:

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经办机关或单位备注
1中市监食药桂处字〔2019〕005号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张秋芳(中山市五桂山通发烧味快餐店经营者)/中山市五桂山商业街55号五桂山市场一层2-3卡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烧鸭”,经检验,检验结果是“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主动履行;2019年12月2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桂山分局
信息公开单位: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桂山分局   联系电话:882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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