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市监食药桂处字〔2019〕005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张秋芳(中山市五桂山通发烧味快餐店经营者) | / | 中山市五桂山商业街55号五桂山市场一层2-3卡 | / |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烧鸭”,经检验,检验结果是“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19年12月23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3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桂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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