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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五桂山街道“2024·4·2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8-05 分享:

  2024年4月25日16时15分许,在中山市五桂山街道城桂公路秀丽路路口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五桂山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五桂山街道“2024·4·25”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五桂山街道“2024·4·25”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4年4月25日16时15分许,驾驶人廖*斌驾驶桂C3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城桂路往秀丽路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五桂山街道秀丽路路口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从右往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谭*英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谭*英当场死亡。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廖*斌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行人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廖*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灌阳县鑫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灌阳县鑫广泰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娟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桂山街道“2024·4·2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建议对涉事的灌阳县鑫广泰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胡*娟作出如下处理: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灌阳县鑫广泰运输有限公司在五桂山街道“2024·4·2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灌阳县鑫广泰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娟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由灌阳县鑫广泰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所在地广西桂林市灌阳县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灌阳县鑫广泰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胡*娟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灌阳县鑫广泰运输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驾驶人及群众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警示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用好高风险企业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方法,及时将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中山市五桂山街道“2024·4·25”一般生产

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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