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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26 分享:

    姓名:欧阳明飞

  居民身份证:430481********5455

  住所:湖南省耒阳市仁义镇先锋村8组40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05月11日对你(单位)工资支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你(单位)在中山市五桂山龙河湾工程(二~四期)项目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具体木工作业。你(单位)已与工人办理结算,但工资没支付,你(单位)存在拖欠夏忠成、农昌献等人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桂山分局于2021年5月31日发出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实有工人询问笔录、工地欠薪表、工资明细表、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记录、结算表、承诺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7月26日向你(单位)通过邮递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1年7月30日在中山市五桂山街道网站进行公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详见《非税缴纳通知书》)。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