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公民)姓名:彭雷斌
身份证号码:4420001**********0
住所(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21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9日作出《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2071行审597号]。现请你于2021年8月8日前自行拆除占用位于中山市五桂山南桥村石莹桥小组地段处面积68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若你逾期仍未完成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占用位于中山市五桂山南桥村石莹桥小组地段处面积为687.7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并追究你的相关法律责任,拆除和清理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你承担。
中山市人民政府五桂山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