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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获授权≠全合规:演出曲目著作权侵权案例剖析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5-06 分享:


  2026年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版权宣传周的主题是“加强新兴领域版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版权保护意识,从学法开始。让我们通过一宗演出曲目侵权典型案例,共同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案情概要:2025年,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投诉举报,对中山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经纪机构)进行检查。该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组织举办了一场音乐会,歌手现场演唱了14首曲目。执法人员将演出内容与该公司申报营业性演出时提交的《作品使用申请表》进行比对,确认音乐会现场演唱的其中两首曲目未取得著作权人(词曲作者)的合法授权。

  经调查,该公司在演出前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系依法设立的,根据词曲作者授权、对词曲作者的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音著协”)申请部分曲目的授权,但误以为“一揽子”授权即可覆盖全部演出曲目,忽略了音著协并非管理所有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事实。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演出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启示: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方应当树立“一曲目一授权”意识,建立完善的演出曲目著作权审查机制,对演出活动使用的每首音乐作品的授权情况进行逐一确认,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表演。同时,要充分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范围,避免部分演出曲目成为“漏网之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