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宿经营行为,促进全市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等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了《中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民宿办法》)。
二、主要内容
《民宿办法》共6章33条,主要从总则、开办要求、申请登记、经营规范、服务与监管和附则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共6条,阐述了《民宿办法》制定的依据与目的,明确了民宿定义、规模、管理原则、发展导向及行业自律等内容。
第二章开办要求(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共5条,规定了民宿在选址、住宿设施、消防、治安、食品安全和环保等方面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共6条,确定了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并对登记事项、登记程序及登记材料予以明确。
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共8条,阐述了民宿经营者在民宿经营服务与内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服务与监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共6条,阐述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民宿发展过程中的职责。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共2条,明确《民宿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主要关注点
(一)关于民宿规模
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对利用围龙屋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20间(套)。
(二)关于民宿经营范围
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经营范围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表述,应为“经营民宿”。
(三)关于住宿设施安全要求
自建房用于民宿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民宿登记、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关于民宿登记材料
民宿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民宿登记所需材料包括:中山市民宿信息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散装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须同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动产权属或使用权证明文件(自有产权的民宿建筑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租赁房屋经营民宿的需提交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可靠性等级不低于Ⅱ级或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su级)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提供);民宿地理位置图和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民宿内外环境电子照片;中山市民宿守法经营承诺书。
(五)关于各相关部门职责
建立市民宿发展统筹相协调工作机制,由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关于《民宿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民宿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http://www.zs.gov.cn/wglj/zcgw/gfxwj/content/post_2582625.html
图文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582629.html
音频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5826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