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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废止中山市合唱团队参加省级以上合唱比赛套奖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清理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兜底”条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5-27 分享: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和《中山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兜底”条款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司通〔2019〕52号)要求,我局拟草了《关于废止<中山市合唱团队参加省级以上合唱比赛套奖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清理<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兜底”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

  1、废止《中山市合唱团队参加省级以上合唱比赛套奖办法》(中文广新[2013]101号)原因:2013年,为鼓励我市合唱团队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合唱比赛,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合唱团队参加省级以上合唱比赛套奖办法》(中文广新[2013]101号),由于该暂行办法与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提醒事项》(粤厅字[2013]88号)冲突,拟予以废止。

  2、废止《中山市文广新局资助业余文艺团队办法》(中文广新通[2013]103号)的原因:随着业余文艺团队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基层的文化需求日益扩大,为提高业余文艺团队参与公益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活我市业余文艺团队的发展活力,2013年,我局正式出台了《中山市文广新局资助业余文艺团队办法》(中文广新通[2013]103号),明确规定了资助的条件和内容、申请及评审流程、资助标准、绩效考评办法等细则,进一步使业余文艺团队资助工作常规化、规范化。2016年,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中山市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中山委办[2016]22号),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文化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通过补贴、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类文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同年,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中山市全面推进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中府办[2016]19号),要求以行政村(社区)群众的文化需求为导向,开发和提供符合群众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实现社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上下联动、供需对接”。2017年,我局修订了《中山市文广新局资助业余文艺团队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在2019年,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对《中山市文广新局资助业余文艺团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对非文广旅系统业余文艺团队进一步放宽申报数量限制,明确其定义范畴,切实扩大社会受惠面。在2019年修订版的《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拟对原《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3、废止《中山市文艺作品获国家、省奖项奖励暂行办法》(中文广新通[2009]1号)的原因:2009年,为鼓励文艺创作,我局制定了《中山市文艺作品获国家、省奖项奖励暂行办法》(中文广新通[2009]1号),由于该暂行办法与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提醒事项》(粤厅字[2013]88号)冲突,拟予以废止。

  4、删除证明事项“兜底”条款的原因:根据《中山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兜底”条款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司通〔2019〕52号)文件要求,《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文广新通[2018]24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需要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6项“需要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和《中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2018)》(中文广新通告[2018]2号)第八条第六点:“(六)申报通知规定其他材料”需要进行删除清理。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1、废止《中山市合唱团队参加省级以上合唱比赛套奖办法》(中文广新[2013]101号);

  2、废止《中山市文广新局资助业余文艺团队办法》(中文广新通[2013]103号);

  3、废止《中山市文艺作品获国家、省奖项奖励暂行办法》(中文广新通[2009]1号);

  4、删除《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文广新通[2018]24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需要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6项“需要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5、删除《中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2018)》(中文广新通告[2018]2号)第八条第六点:“(六)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通知》起草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出台《中山市文广旅局资助业余文艺团队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对《中山市文广新局资助业余文艺团队办法》及其2017年修订版予以废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订后的《办法》,不再限制镇区级文艺团队的申报数量及类别,不再限制市文广旅局系统外的公益性业余文艺团队的申报数量。市文广旅局每年根据经费预算及申报团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资助团队的数量。市文广旅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请资助的公益性业余文艺团队进行评审后,采取择优、分级的方式开展资助。

  2、修订后的《办法》,对申请资助的市文广旅局系统外的公益性业余文艺团队的定义范畴为:已在我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不纳入此范畴。

  3、对延续性申请资助的团队,团队如果有法人变更、团队改名等变更情况,延续性申请时需提供团队相关变更材料。

  (二)对《中山市文艺作品获国家、省奖项奖励暂行办法》(中文广新通[2009]1号)予以废止。

  (三)对《中山市合唱团队参加省级以上合唱比赛套奖办法》(中文广新[2013]101号)予以废止。

  (四)删除《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文广新通[2018]24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需要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6项“需要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更符合有关文件要求;

  5、删除《中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2018)》(中文广新通告[2018]2号)第八条第六点:“(六)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更符合有关文件要求。

  

                                                                                                                                                     


通知原文:http://www.zs.gov.cn/wglj/gggs/content/post_1804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