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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广电) 发布日期:2022-07-12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发展的统筹规划,加快园区科学创新发展水平,增强文化科技和创意发展动能,提升完善专业服务体系,促进由产业聚集型园区向生态园区转型,激发文化创新活力,规范园区申报认定、监督管理、服务保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结合中山市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将园区建设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阵地。

  坚持以创新为第一动力,促进创新要素聚合,优化产业生态,推动园区由吸引企业集聚的空间载体向促进产业裂变的创新载体转变。

  坚持中山文化产业特色,探索形成区域特征明显、行业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防止低水平、同质化建设。

  坚持园区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辐射带动本区域文化产业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第三条 建设内容

  (一)优化规划布局。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及中山市“东承、西接、南联、北融”一体化融合发展战略布局,落实市委、市政府“文化兴城”的战略部署,擦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金字招牌,结合中山文化产业空间规划,布局建设一批主业突出、质量效益显著、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具有差异化特色化特性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

  (二)对标培育建设。以创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园区为引领,促进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提升建设水平,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梯次发展格局,指导园区对标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标准不断提升园区综合发展水平,择优推荐创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三)促进协调整合。加强园区之间信息、企业、项目、技术、市场、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常态化交流与合作。引导和支持园区与市外文化产业园区开展结对合作,以园区为联结,协同推进区域间文化产业协调发展。鼓励“一园多区”发展模式,充分释放产业集聚效应,探索“飞地经济”、“伙伴园区”合作模式,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格局。

  (四)创新生态发展。支持园区建设和引进一批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公共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运用平台等,构建适应入驻文化企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服务体系。鼓励园区整合优势资源,加速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带动作用的龙头文化企业,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向专业化、特色化、创新化方向发展,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领军企业。

  (五)转变运营方式。引导园区招商引资由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围绕园区主业产业链选商育企,聚合上下游企业及关联业态,形成优势产业集群。推动园区运营管理方式由“房东型”向“管家型”转变,不断优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形成园区与入驻文化企业互促、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局面。

  (六)加快数字建设。支持园区加快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增强信息网络综合承载能力,指导园区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数字化服务管理系统,集成园区资源信息、应用服务和运营管理数据,提高资源利用和服务管理效能。

  (七)培育融合业态。支持园区利用老旧厂房、街区、仓库等更新改造,成为富有文化内涵和人文气息的产业发展空间、艺术生活空间、文化新地标。引导园区面向社会开放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服务和导游服务,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益文化活动,增强园区对入驻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文化吸引力。鼓励园区结合自身发展定位,依托园区内的商业空间设立自助图书馆、小剧场、艺创工作坊、展厅等文化设施,整合旅游要素资源,完善基础设施,打造具有特色的文旅消费新场景,培育文化文旅消费新业态,推动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园区各领域、多方位、全链条深度融合。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四条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园区创建工作的指导、认定、管理和考核等工作,镇街文化行政部门协助辅导园区建设,支持园区发展。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对园区经营管理负主体责任,对在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在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负责监督管理,发现不当及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文化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功能突出,文化新业态和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定区域。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进行认定。 

  第七条 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规范运营两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在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以文化产业为主业态,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鲜明的产业定位,聚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量的51%及以上,或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的51%及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园区规划面积不少于30亩;

  2.文化企业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3.入驻园区的文化企业达30家以上;

  4.规上限上文化企业达5家以上;

  5.文化企业年总营业收入超1亿元。

   (四)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管理机构,能够有效组织进行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五)具有功能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人才培训服务等孵化服务功能。

  第八条 园区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为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应提交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园区的文件。其他园区,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

  (三)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数、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常驻管理部门设置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园区入驻企业情况,包括:入驻企业名称、入驻时间、主营业务、企业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情况等。

   (五)园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包括管理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人才培训服务、安全保障服务等情况。

  (六)园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七)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园区认定程序:

   (一)通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印发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的通知,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按规定向属地镇街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核查。由园区所在镇街文化行政部门核查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镇街文化行政部门签署核查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交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三)评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及实地考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审定。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相关业务科室将受理、初审、专家评审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公示。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应

  持相关权属机构同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或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文件,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属地镇街文化行政部门报市文广旅局批准同意后,继续保留园区称号。

  第十一条 园区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以书面形式经镇街文化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报告。报告包括《园区年度报告表》及上一年度在报告期内的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等情况。   

  第十二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其予以“警示”: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告或报告情况、数据不真实的。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报请同意保留园区称号的。

  第十三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予以“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未能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按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园区因管理不善,或因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五)园区运营方对入驻园区企业监管不力,入驻园区企业存在侵权行为的。

  (六)连续两次被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予以警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撤销认定,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

  (二)园区因管理不善,或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三)不配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管理的。

  (四)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认定范畴、第七条的认定条件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打造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与公共文化融合发展,组织开展入园文化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加速文化创意创新成果实现市场转化。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建立和完善园区服务规范、服务评价标准,激励园区争创一流,扩大影响力,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园区通过实施创新激励举措、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方式,营造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的良好氛围。实施园区人才培育工程,支持园区与高校、人才培训机构等开展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九条 引导园区围绕文化企业发展需求,整合政策信息、商事服务、认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引进财税会计、法务代理、投资咨询、营销策划、人才招聘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入驻文化企业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条 推动园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火、防汛、防疫等应急援助物资和设施设备,根据园区规模、业态特点、企业需求等,有针对性配置相应文体娱乐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强化组织领导。市、镇两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园区建设,将园区发展纳入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政策衔接,统筹落实发展园区的各项任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策支持。落实扶持园区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在企业培育、人才培养、金融服务、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等方面对园区给予支持。各镇街文化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动本地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资金、用地、项目、基础设施和政务服务等方面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按照《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第二十三条 健全保障机制。实施动态考核和绩效激励机制,对建设发展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园区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131785.html

      政策解读(图片版):http://www.zs.gov.cn/wglj/zcgw/zcjd/content/post_2138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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