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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局公布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7-09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文化和旅游部有关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涉旅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中山中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4年3月20日,中山中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者开展“玩转台山2湾1岛”旅游活动,安排的导游人员是车某茹。车某茹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为旅游者全程提供导游服务,从事导游活动。中山中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该项规定,责令中山中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吴某辉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4年5月2日,吴某辉作为中山“19元一天游”旅游活动的导游人员,在未取得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情况下,为旅游者全程提供旅游服务,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吴某辉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予以公告。

  案例3:珠海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2024年6月,珠海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收取团费的情况下组织旅游者开展旅游活动,行程包括6至7家购物场所,在旅游过程中把旅游者带至位于中山市的某购物场所购物,收取购物场所给予的人头费、佣金等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珠海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53元,责令停业整顿10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