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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盗版”服装也会侵犯著作权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24 分享: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藉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我们来学习一起著作权领域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收到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投诉,称中山某服饰公司未经其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Molly”系列美术作品。

  自2019年起,泡泡玛特公司先后创作完成了“Molly宠物系列”“Molly我的小时候系列”“Space Molly回归系列”等美术作品,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

  经查,中山某服饰公司人未经权利人泡泡玛特公司许可,通过服装市场“买手”在外地厂家购入印有仿冒“Molly”系列美术作品图案的衣服和手提袋,再利用其公司的抖音号直播销售,以获取经济利益。涉案衣服、手提袋表面图案均取自“Molly”系列美术作品的整体或部分,或为截取部分拼接而成,不存在明显区别于“Molly”系列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艺术表达元素,足以引起混淆。

  二、处理结果

  中山某服饰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所列权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给予其警告、没收侵权衣服122件和手提袋14个、罚款13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文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四、温馨提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害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打击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文化创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按照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部署,不断加大著作权执法力度,开展著作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全力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形成著作权保护社会共建共治新格局。同时请广大市民自觉不使用、不传播侵权作品,不生产、不销售盗版产品,抵制不良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