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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兼营歌舞娱乐场所同样需要《娱乐经营许可证》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26 分享: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同样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中山市某足浴休闲中心在其经营场所内的12间包房设置点歌系统、显示屏、话筒等,现场有消费者在唱歌,但当事人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该足浴中心自2022年7月起,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至被查处当日,期间共收取违法所得32943元。该足浴中心投资者为陈某。

  二、处理结果

  足浴中心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责令关闭足浴中心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部分,没收违法所得32943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对陈某予以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处罚。

  三、文化普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温馨提示

  无证经营的娱乐场所容易滋生治安、消防、卫生等隐患,危害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一旦发生纠纷,也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文娱市场的规范有序,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持续打击无证经营的娱乐场所。在此,温馨提示广大市民,在进行娱乐活动时请选择正规的娱乐场所,发现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及时举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