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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筑垃圾别乱倒!违法者必付代价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6-03-05 分享:

  随着城市建设加速,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攀升。为规范处置流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谁产生、谁负责”“定点投放、合法运输”,但仍有部分企业和个人心存侥幸,擅自倾倒、受纳建筑垃圾,最终难逃法律制裁。现将两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以警示广大群众和企业。

  案件1

  2025年11月至12月期间,林某亮在坦洲镇永二村某小区东北门右侧空地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受纳建筑垃圾(拆除垃圾)约500立方米,坦洲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99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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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2

  2025 年7月至11月期间,蓝某照在坦洲镇某纸箱厂右侧 30米空地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约2000立方米,坦洲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99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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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危害极大,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导致土壤和水源污染,影响动植物生存,还会严重损害市容市貌,降低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因此,请广大企业和个人规范处理建筑垃圾,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普法小课堂

  1. 关于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1)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关于运输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4.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