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不仅侵占城市公共资源,损害城市环境和城市对外形象,还助长社会歪风邪气,危害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对违法建设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近日,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对辖区内一处违法自建房进行了拆除。根据调查,当事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按照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擅自加建一栋三层框架结构的建筑物。

本次行动对擅自加建的三层建筑物进行了拆除,拆除面积约518平方米,有效震慑了辖区内潜在的违法乱搭建行为。
下一步,坦洲镇将继续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此也呼吁广大群众依法报建、依规建设,坚决抵制私搭乱建行为,共建共享美丽家园!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