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百千万工程”行动部署与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要求,坦洲镇依托河长制压实责任,在全镇范围内掀起河涌岸线整治攻坚热潮,对河涌涉河违法建筑开展“零容忍”清拆行动。
近期,针对镇内部分河涌沿岸长期存在的涉河违建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等问题,坚持 “依法依规、态度坚决、分类施策”原则,镇水务部门联合属地社区向群众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动员居民自主拆除简易棚屋等违规建筑,2025年至今全镇整治四乱问题超150宗,累计发出整治通知书55份,累计清拆面积超5500平方米。岸线清退工作完成后,将有序开展生态修复与景观提升工作,并对沿线一河两岸进行整治美化,在河涌水质稳定提升的同时,升级周边人居环境,实现“生态效益”与“民生效益”双赢,推动美丽河湖建设在坦洲落地见效。
下一步,坦洲镇将持续深化河长制,完善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 “回头看” 防止违建反弹,以美丽河湖建设绘就 “百千万工程” 生态宜居新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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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及相关的处罚规定如下:第三十七条内容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具体处罚规定
违反第三十七条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关联法律
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如危害防洪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还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第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