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百千万工程”部署要求,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聚焦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攻坚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严查私设受纳场、非法倾倒等行为,坚决斩断建筑垃圾非法利益链,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今年以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乱倾倒建筑垃圾16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5宗,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3宗,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宗,罚没款共计82875元,其余3宗案件正在调查中。现将近期立案查处的三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以警示广大群众和企业。
案件1
2025年8月11 日至14日期间,吴某东在坦洲镇某瓶盖厂西南面场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约260立方米,坦洲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9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2
2025年4月至9月期间,梁某照在坦洲镇前进二路广东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旁空置地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受纳建筑垃圾(砖渣、混凝土块)约为130立方米,坦洲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
2025年9月20日至26日期间,闻某在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某水池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受纳建筑垃圾(砖渣、混凝土块)约为400立方米,坦洲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9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均为违法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此类行为擅自占用土地,破坏城乡规划与土地管理秩序;堆积的建筑垃圾直接污染土壤与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现场易产生大量扬尘,污染空气,并因垃圾长期堆积孳生病媒生物,威胁周边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各相关单位与个人务必引以为戒,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将建筑垃圾运送至合法合规的消纳场所进行处置,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城乡环境与公共安全。
普法小课堂
1. 关于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1)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关于运输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4.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