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当事人申请,就某房东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一案,依法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案件调查人员、某房东的委托代理人、法律顾问等参与行政处罚听证。
安全责任“挂空挡”,出租管理存漏洞
2025年7月11日、7月24日执法人员到坦洲镇第三工业区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房东与承租方中山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均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罚款4万元。
听证焦点:已整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否免于处罚?
听证会上,案件当事人提出“房东虽未与租客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但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且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已及时改正,依法应免予行政处罚”意见。会后,听证主持人及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等召开案审会议,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展开讨论并认为:1. 参考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出租方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定期安全检查的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不属于情节轻微范畴;2. 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高风险放大效应,其危害可能延后显现。当前,部分出租方存在“一租了之”“以租代管”的错误倾向,对承租方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在安全生产责任中置身事外,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本案坦洲镇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58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处以4万元罚款,既体现惩戒警示作用,也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有助于预防事故发生。
下一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此次听证为契机,强化普法宣传,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同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能因未直接参与生产而免除法定管理义务。各出租方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不可转嫁、管理义务必须落实”理念,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筑牢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