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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坦洲镇一企业被行政处罚6万元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1-07 分享:

  案情回顾

  近期,坦洲镇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操作车间内储存了油墨、光油等大量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清点,约1.78吨。   

  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坦洲镇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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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提示

  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提醒: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着严格的要求,企业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并控制储存总量,设置安全设施等,最大限度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