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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响警钟!燃气企业未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被罚1万元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02 分享:

  为持续强化燃气领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有效防范遏制燃气事故发生,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现通报1起燃气违法典型案例,望广大燃气企业引以为鉴。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到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社区某路美食街燃气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中山市坦洲某燃气便民服务部向使用无自动阻断装置减压阀和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燃气灶无标识)的D39号摊位、D16号摊位提供燃气;向使用可调式减压阀的D09号、C01号摊位提供燃气。上述摊位使用的燃气设备均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以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规定,该服务部在知道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停止供气等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服务部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也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在“三管三必须”原则指导下,燃气企业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隐患,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案件警示】

  燃气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上述燃气企业未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案,反映出部分燃气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燃气企业: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燃”。燃气经营企业要肩负起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将安全理念贯穿于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燃气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