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个工业园区、一栋或一层厂房分割出租给多个承租企业,不仅可能破坏原有消防安全设施和结构,还可能出现各承租企业在作业时发生空间上交叉的情况,从而导致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清,风险叠加等问题,易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保障自身出租的物业及承租企业人员、财产安全,请广大工业厂房出租方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落实以下几项工作措施:
1.出租方要与各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负责区域范围,并认真按照协议内容落实各项措施。
2.出租方不得将厂房出租给承租方用来专门存放一些易燃易爆物品(比如烟花爆竹、柴油、汽油、无水乙醇以及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闪点≤60℃)等),若自查过程中发现承租方存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镇应急管理局或公安分局。
3.出租方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员必须自觉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具备相应的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同时定期(每月)对出租厂房开展安全巡查,重点关注占用公共区域,堵塞消防逃生通道,电动车放在厂房内或者楼梯口充电,危险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形成日常检查台账。
此外,凡是在厂区范围内开展动火作业(焊接、热切割)、高处作业(高度2米以上,且人员存在坠落风险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在污水处理池、化粪池、地下管道等封闭、狭窄或者空气不流通的空间内作业)等危险作业,出租方要督促提醒承租企业落实审批制度,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4.出租方要熟悉掌握承租企业使用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电梯、叉车、天车、空压机储气罐、锅炉、蒸汽管道等),并提醒督促承租企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保。
5.出租方要定期(半年)组织整个园区或每栋楼的承租方开展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让所有承租企业员工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和疏散方向等事项,切实提升园区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是发展的生命线。请各工业厂房出租方(房东)迅速行动起来,对出租厂房(区)进行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好自身权益,并与政府以及承租企业一起携手共建“安全新坦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