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辖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促进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推“百千万工程”和人居环境整治走深走实,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近日对某塑胶加工部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加工部主要从事塑料废品回收和加工,设置破碎清洗生产线,生产过程中破碎工序会产生颗粒物,未配套收集设施,无组织排放;清洗工序会产生废水,配套废水收集池,清洗废水经厂区地面自然汇聚流入废水收集池,未签订废水转移合同,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经调查,该加工部涉嫌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该案件已移交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处理。
下阶段,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持续打好碧水、蓝天、净土保卫战,守护好绿水青山,重拳打击“散乱污”企业,改善环境质量,为“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和人居环境整治奉献生态环境力量,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幸福感和获得感。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