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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安全措施不到位,停工!处罚!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11 分享: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坦洲镇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持续深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2023年第四季度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实安全生产防范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案例1 未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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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针对危大工程的基坑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  未对危大工程的基坑工程设置基坑监测点                 

  2023年2月23日,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在安全生产监督巡查中,发现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建的坦洲镇大沾涌泵站及设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属于危大工程的基坑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上述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对施工单位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和移交后,由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朱裕海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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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未系安全带施工作业无人制止,安全巡视未落实     未落实对涉危大工程外脚手架搭设作业现场设置“安全生命线”

  2023年3月6日,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巡查中,发现广东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山市坦洲镇铭薪智慧终端显示总部基地项目(一期)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属于危大工程的脚手架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对于工人不佩戴安全带施工的违规行为未进行制止。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该危大工程施工作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对施工单位广东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施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移交后,由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广东鹏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对项目负责人田凯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3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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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安全技术、管理措施消除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隐患(围挡高度不够,井口未设置临时防坠网)

  2023年3月10日,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巡查中,发现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坦洲镇产业平台二期道路建设工程存在六项安全事故隐患,并现场下达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2023年3月15日,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继续实施有限空间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对施工单位涉嫌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和移交后,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请各工程项目有关企业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对标对表、举一反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特别是要围绕主要负责人完成“五带头”任务,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险除患,坚决防范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