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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构成环境违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1-27 分享:

  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某建筑材料堆放场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堆放砂石的场地部分围挡,场内砂石露天堆放,没有进行有效覆盖。该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属实。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第一次被查获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并且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山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第16点的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粤中坦洲执罚不罚字〔2023〕453号)。

  扬尘污染治理是大气治理的重点,城市道路和空气本身不产生颗粒物,扬尘是颗粒物PM10和PM2.5等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建筑工地和建筑原材料堆场是扬尘的主要来源。建材销售、贮存企业应加强对易产生扬尘物料的源头采取科学堆放,切实采用围挡围堰、遮盖等方式减少扬尘的产生,企业也应积极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环保管理水平,共同守护坦洲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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