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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安全监管 筑牢安全防线——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全力推进安全执法工作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26 分享:

  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坚决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责任,针对应急管理部门、城市建设和管理等职能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紧盯不放松,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严格执法闭环管理,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安全生产领域处罚力度,倒逼企业自觉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筑牢企业安全防线。

  2023年以来,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敢于碰硬、严格执法,涉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案件已立案查处22宗,重点整治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装载源头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等违法行为,共处罚没款约51.37万元。


  【典型案例】

  2022年,我镇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前往某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过程中,未能出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且无法提供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情况的相关资料。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案件移送后,立即立案调查,通过采取对当事人开展执法询问、现场检查当事人整改材料等调查取证方式,依法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收集所有案件证据后,综合正确适用法律,并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依据】

  上述案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案件启示】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前兆,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能有效保障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安全,企业必须长期坚持。本案提醒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企业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之后,必须严格履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不可流于形式、弄虚作假,不能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而应落实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定期组织排查本企业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进行跟踪督查,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台账资料,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如实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到实处。 

  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严控安全红线、坚守安全底线、筑牢安全防线,打造美丽宜居、安全幸福的“坦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