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坦府规字〔2025〕2号关于印发《坦洲镇人才房配租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一、修订依据
为保障人才安居需求,为我镇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储备,根据《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规字〔2023〕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修订《坦洲镇人才房配租暂行办法》(中坦府〔2023〕36号)形成本办法。
二、修订意义
(一)完善申请材料清单明细,为人才提供清晰指引。
(二)开放“即申即住”便捷申办流程,人才资格条件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入住。
(三)推动人才房日常管理精细化,结合人才公务外出需要等合理原因灵活认定人才房空置相关情形,解决人才干事创业后顾之忧。
(四)科学调控企业配租房源总量,鼓励同一企业的人才动态进出、周转入住,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更高层次人才需求,惠及更多企业人才。
(五)对引才工作贡献突出的用人单位予以配租倾斜支持。鼓励用人单位将人才房作为招才引智重要抓手,为企业加速成长夯实人才基座、人才底座。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规定人才及家庭成员名下在中山市、珠海市无自有住房,新增住房审核需要提供珠海市房产证明;进一步明确若人才已婚,家庭成员指人才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若人才未婚,家庭成员指人才父母。
(二)新增提前入住的规定,规定非统一受理人才房配租申请期间,人才(用人单位)确有需求的,可向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提出提前入住人才房申请,人才资格条件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入住,占用所在用人单位可申请人才房名额。提前办理入住的人才名单在下一批统一受理人才房配租申请期间公示,租金补贴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开始计算。
(三)明确规定人才房租赁期内,除企业外派等合理原因且提前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报备外,连续空置人才房2个月以上的,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予以提醒,经提醒人才仍空置人才房的,该人才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并与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解除租赁合同,人才房空置期间的补贴不予计算发放。
(四)固定用人单位可申请人才房的总量。一是将原办法限制用人单位每年新增申请人才房数量修改为“用人单位可申请使用人才房总量(在住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套)”,二是修改为限制同一用人单位在各层次可申请人才房数量,三是新增“在引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