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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试行办法》文件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4-12 分享:

政策文件:中坦府规字〔2022〕1号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坦洲镇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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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我镇制定印发了《坦洲镇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2〕11号)精神,加快坦洲镇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空间集聚发展,高标准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引进一批优质项目,特制定《坦洲镇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

  二、工作措施

  (一)主题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1.具有明确的空间范围和地理边界;

  2.整体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0平方米;

  3. 主导发展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等市镇鼓励和重点发展的产业;

  4.招商运营办法和可行性报告报备镇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5.须由专门法人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作为申请认定资助主体,如园区由多个公司共同运营,协商确定一家公司作为提出申请认定、资助申报和领取的主体。

  (二)入驻企业认定条件

  1.行业符合坦洲镇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

  2.规模以上企业;

  3.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税务登记)坦洲镇;

  4.能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5.报镇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或签订投资协议书。

  (三)工业园区资助标准

  1.认定资助。引入企业租(售)面积占已租(售)面积的5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达10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认定资助20万元。

  2.引入企业资助。引入的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5000万元(不含)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1亿元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本办法所涉及数据以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统计办)和税务分局提供为准,所称“以上”“达到”“不超过”均含本级,下同]。

  3.每个工业园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对镇重点打造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园区,可按“一园一策”方式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重点资助。

  (四)入驻企业资助

  1.创新发展资助。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市镇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

  2.搬迁费补助。对坦洲镇辖区外迁入主题产业园区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搬迁费补助。年营业收入2000—5000万元(不含)的,补助1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补助20万元;1亿元以上的,补助40万元。

  3.经济贡献资助。对迁入主题产业园区第2个自然年达到相应营业收入要求的企业给予连续3年经济贡献资助,在企业迁入的第2年进行资助标准定档,资助标准以首次定档为准,不上浮、不下移(即相关数据后续超过原有资助定档的按原有档位资助,相关数据后续未能达到原有档位的,取消资助资格)。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1)对年营业收入2000—5000万元(不含)的,连续3个自然年度分别给予企业对我镇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量的100%、50%、50%的资助;(2)5000—10000万元(不含)的,连续3个自然年度分别给予企业对我镇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量的100%、100%、50%的资助;(3)1亿元以上的,连续3个自然年度分别给予企业对我镇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量的100%、100%、100%的资助。

  (五)其他特殊项目。对于重大优质企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原则上资助申报安排每年集中办理,由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和入驻企业向镇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初审。镇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受理坦洲镇主题产业园认定及入驻企业资助申报资料,并进行初审。

  (三)公示。审查确认无误的,在坦洲镇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镇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报批手续。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依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二)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条款与镇内其他同类型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三)本办法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