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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6-22 分享:

政策文件:中坦府规字〔2021〕 6号关于印发《坦洲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坦洲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解读图版.jpg



  一、平台扶持

  开园补助。达到认定条件,经认定为镇级产业园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平方米250元的标准给予开园补助,即第一年按园区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按园区新投入的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开园补助总建筑面积(3年合计)不超过10000平方米。

  对认定为镇级产业园的,每年经考核达标的,逐年给予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为每年15万元。

  公共平台使用面积租金补贴。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每年予以补助,补助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022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我镇按市奖补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补。

  二、入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扶持

  租金补贴。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港澳籍人士在坦洲注册企业)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营业收入按比例逐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40元,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第4、第5年租金补贴比例减至原标准的50%。具体标准如下:

  1. 上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1万元;

  2. 上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2万元;

  3. 上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6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4万元;

  4. 上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8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10万元;

  5. 上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全额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15万元;

  6. 上年度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全额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20万元;

  租金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租金未达到补助上限的,按照租赁合同实际面积和金额进行补助。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在坦洲设立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获得本市人社部门行政许可;3. 申请入园时没有未了结的劳动纠纷案件。

  园区骨干企业奖励。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港澳籍人士在坦洲注册企业)入驻园区,对新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当年纳税申报营业收入情况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 当年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营业额为正增长的,给予当年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 当年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营业额为正增长的,给予当年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3. 当年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营业额为正增长的,给予当年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4. 当年纳税申报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营业额为正增长的,给予当年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三、人才扶持

  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山发展招才引智,把产业园打造成人才服务高地,对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市外特别是港澳地区引进符合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目录的各层次优秀人才,经市级认定,按不同人才类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市标准的50%。

  第一类别人才10万元/人,

  第二类别人才5万元/人,

  第三类别人才2.5万元/人,

  第四类别人才1.5万元/人,

  第五类别人才5000元/人,

  第六类别人才2500元/人。

  四、活动扶持

  对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举办的专业论坛、学术会议等公益活动,根据活动效果给予活动费用50%(邀请国家级专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级专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级专家最高不超过2.5万)的奖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创新,我镇在该补贴项目的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机构开展活动并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除外。

  五、附则

  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本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拥有不少于4人的管理服务团队。

  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市政策涉及到镇区配套奖补资金的,我镇已按本办法给予的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发放。若低于市要求配套标准的,则补足差额部分;若高于市要求配套标准的,则不再发放。

  经营期限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后,实际经营期限应不低于3年,且不改变在坦洲镇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有违反应立即追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