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坦洲镇农业林业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主要地址:1.中山市坦洲镇建设大街114号;2 .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8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佰零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坦洲镇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巩固国民经济的基础,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农业方面:1.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引进农产品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并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等,普及优良品种和先进种养技术。负责农业生产情况调查。3.推广先进农业机械技术和机具,开展农业机械技术状况的检验和机具维修,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4.协助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调解工作。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协助做好农业植物检疫检查相关工作。6.负责辖区内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食品检测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方面:1.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动物防疫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负责辖区内动物免疫、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负责动物疫情调查、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报告等工作。3.推动畜禽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养殖,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4.负责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和种禽畜的管理工作。5.承担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业生产统计等工作。6.协助做好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及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三)林地资源保护方面:1.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林地、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政策。2.参与制订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3.参与相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以及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的现场核查,对相关事项的初审进行建档统计。协助管理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4.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协助做好辖区内森林、林地、湿地或自然保护地资源的生态补偿工作。5配合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湿地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对森林资源消长以及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进行统计。6.负责开展森林防灭火。配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7.协助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8.配合建立健全辖区内护林网络,负责护林队伍的管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日常管理和职责履行的全过程,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和本组织的决议,坚决拥护党的领导;
(二)对涉及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保证全党步调一致,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方向;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人才原则,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
(五)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
(五)监督本单位业务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二)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应尽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事业单位行政事务由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策,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党务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由举办单位任命,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产生,中心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不设立内设机构,负责人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任免。本单位根据中山市机编办的要求设事业编制3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为本单位职工、社会公众。
(二)本单位职工对本单位的管理运行享有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社会公众对本单位的业务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为本单位职工、社会公众。
(二)本单位职工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单位的规章制度,践行单位宗旨,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单位的名誉和利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社会公众应遵守公共秩序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依法依规行使内部行政管理、资源配置、业务开展等运行管理自主权。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
(二)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在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6年6月11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坦洲镇农业林业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 6月 1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