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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坦洲镇发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5 分享: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建通〔2015〕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发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称“租赁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一)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本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
    (二)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人员;
    (三)符合其他政策规定可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人员。
    上述人员,经审核及公示后取得承租公租房资格或直接领取租赁补贴资格的,列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二、租赁补贴标准
    (一)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5元。
    2.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
    3. 保障人口数: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4. 补贴系数:
    (1)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求助证》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按1.0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核确认,补贴系数按1.0计算。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00%(含本数)及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按0.8计算。
    (二)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
    (三)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
    (四)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镇经济状况、居民收入、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一)租赁补贴资金的来源由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相关经费纳入镇住建局年度预算范围。
    (二)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由镇住建局具体负责。每月镇住建局按补贴对象人数统计财政应承担和拨付的补贴资金报镇财政分局,由镇财政分局(镇住建局账户)按月从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划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内。

    四、补贴发放流程
    (一)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镇财政分局根据镇住建局提交的住房补贴发放表按月委托代理银行将租赁补贴划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内。
    (二)直接领取租赁补贴的,镇财政分局根据租赁补贴协议按月从代理银行将租赁补贴划入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内。

    五、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或延缓发放时间,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上述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等事项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