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招商引资引荐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1-13 分享:

政策解读:《坦洲镇招商引资引荐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坦洲镇招商引资引荐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径与坦洲镇经信局(下称镇经信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

  
坦洲镇招商引资引荐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扩充坦洲镇经济总量,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财字〔2018〕4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专项资金,是指经坦洲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镇经信局编制预算,用于支持成功引荐新设项目落户坦洲镇的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招商引资引荐专项资金在“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镇两级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为成功引荐并促成市外投资者在我镇投资注册新设项目,且经项目投资方和坦洲镇或市级招商引资职能部门认定,并获得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的引荐机构。引荐机构可以为企业(含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境外组织及社会个人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新设外商投资项目须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非限制、禁止类项目,新设内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和产业规划。

  (二)新设的生产型项目注册资本(自有资金,不含股东贷款及政府资金扶持部分,下同)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下同);新设的非生产型项目注册资本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新设的股权投资基金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不适用于本细则。

  (四)新设项目投资方须为市外投资者且股权占比不低于70% 。

  (五)新设项目须在本镇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新设项目须在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报送系统登记入库。

  (七)新设项目的引荐机构须与中山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部门签订合作意向书。

  (八)新设项目须经中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九)本细则所设专项资金扶持期间,若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的申报条件变更,本细则申报条件以中山市所发布具体申报通知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扶持标准

  (一)引荐通过镇政府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商项目,最高按市新设项目引荐补贴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引荐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引荐通过市场转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招商项目,最高按市新设项目引荐补贴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引荐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征集。镇经信局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公布申报项目征集通知,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提交纸质资料。镇经信局负责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公示。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镇经信局重新审核公示。公示期满后,由镇经信局根据公示结果、复审结果调整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后,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四)资金拨付。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镇经信局会同镇财政分局按照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八条 镇经信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镇经信局有权收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须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完成后,镇经信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和抽查,按规定做好各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