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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1-02 分享:

政策解读:《坦洲镇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坦洲镇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径与镇经信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坦洲镇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我镇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4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8〕29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坦洲镇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为坦洲镇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企业或社会团体建设和运营的,经坦洲镇经信局(下称镇经信局)认定,在坦洲镇企业公共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镇经信局负责服务平台的认定管理、日常服务指导以及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服务平台的运营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了解企业的真实需求,有效整合并发挥各类服务资源优势,深入组织开展各类服务对接活动,为我镇企业服务。

  第五条 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镇经信局对认定的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坦洲镇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

  第六条 申报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山市坦洲镇镇辖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已经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80万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服务平台从业人员队伍的60%。

  (四)上一年服务企业数不少于20家,预计近2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高,能满足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七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按当年镇经信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资料提交至镇经信局,经镇经信局评审、公示无异议后认定通过。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申报认定服务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坦洲镇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具体表格样式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五)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所在区域行业状况及公共服务需求情况、管理运营情况、近年来服务情况、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六)主要服务设施情况。包括软件、仪器设备等设施情况;

  (七)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主要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和区域(行业)内10家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九)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或授予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及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等;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镇经信局就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二)公示认定。根据评审结果,镇经信局确定当年服务平台认定拟通过名单,在中山坦洲政务网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镇经信局重新审核公示。公示期满后,由镇经信局在中山坦洲政务网公布当年服务平台认定最终通过名单,每次认定有效期3年。

  第十条 评审推荐

  (一)服务平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二)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已获国家、省、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即可视为我镇服务平台。

  (三)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申报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第三章 坦洲镇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应与镇经信局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以便镇经信局了解掌握服务平台的发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信息。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主动接受镇经信局的指导、组织和管理,积极参加、承接市镇两级经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镇经信局报送本单位运营情况。

  第十四条 已通过认定的服务平台每年需进行复审,复审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已经认定的服务平台,如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服务平台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连续2年不报送年度工作情况的。

  (三)有效期内,未按时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镇经信局牵头组织镇发改局、人社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分局,在当年已通过认定的坦洲镇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择优评选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经镇政府批准后报送中山市中小企业局申请认定中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