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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坦府〔2018〕4号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2 分享:

政策解读:《坦洲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坦洲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8211

  

  

           

  

  坦洲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决策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中府〔20167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镇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关系本镇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公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  

  (四)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文化、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劳动就业、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和调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结构和布局、生态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管理、水利建设、土地管理、房屋征收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和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开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执法整治活动;  

  (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镇政府人事任免决定;  

  (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三)处置突发事件;  

  (四)不属于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镇法制办负责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领导班子开会研究涉法事务时,应有镇法制办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八条  承办单位提请镇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先送交镇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镇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承办单位将相关材料连同合法性审查意见送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未作合法性审查的,应予退回。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定职能,不能以外聘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承办单位在起草阶段向镇法制办征求的意见以及镇法制办参与协调会、座谈会等有关会议发表的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使用。  

  第十条 承办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决策或政务事项的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四)市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  

  (五)镇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镇法制办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发出书面通知,承办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在镇法制办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承办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承办单位因工作失职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镇政府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法制办应当告知承办单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已经受理并接收相关材料的,应予退回:

  (一)属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查前未按要求经过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的;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镇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  

  (三)收集有关资料;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五)组织有关专家、律师等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及建议。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应当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需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的,由镇法制办负责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确定会议规模和参会单位。  

  第十三条 镇法制办应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事项是否属于镇政府职权范围;  

  (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包括是否已经过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与我市、镇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违反行政适当性的问题;  

  (六)是否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 镇法制办应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程序。镇政府有紧急需要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但基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肃性,除个别紧急事项外,一般应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  

  承办单位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向镇法制办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十五条 镇法制办完成审查后应出具《坦洲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下称《审查意见书》),加盖镇法制办公章后将正本提交承办单位。 

  镇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统一编号,只供政府内部或者来文单位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镇法制办参与协调会、座谈会等有关会议发表的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使用。  

  第十六条 镇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镇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承办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书》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修改工作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送审稿和《审查意见书》送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承办单位对镇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向镇法制办提出书面异议及理由。镇法制办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及时对《审查意见书》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镇党政办、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议。  

  第十七条 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镇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八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九条 参与审查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的专家、律师等,在下列情况下,应自行回避:  

  (一)是审查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审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审查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上述人员没有自行申请回避的,由坦洲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镇党政办、承办单位与镇法制办应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法制办应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目录及档案。  

  承办单位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及重大行政决策资料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承办单位报送镇政府的重大决策请示件合法性审查情况年度通报制度,承办单位报送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的请示件未经镇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由坦洲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法律审查意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323日起执行。